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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 政府项目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

作者: 方圆资信招投标

案例

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在组织城市综合管理平台建设(软件设施及集成)项目招标的过程中,遭到了参与投标的A供应商的质疑。A供应商认为,开标时只有审计部门的一名工作人员代表招标人监督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密封检验环节存在瑕疵;中标供应商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密封,其投标应被判定无效。

A供应商对采购中心的质疑答复不满意,随后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当地财政部门作出如下处理。

A供应商称,在开标现场,除了主持人、采购人代表、唱标工作人员外,主席台只有一名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代表招标人,这种做法不符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财政部门认为,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开标时,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或者有关监督机构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审计部门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部门之一,有权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不存在投诉人所称的存在瑕疵问题。

投标人资格条件

A供应商称,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开密封在单独的信封中,并在信封正面标明“正本”、“副本”字样,然后将这些信封统一封存到一个密封袋中。财政部门认为,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关于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记的规定,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开密封在单独的信封中,并且在信封正面标明“正本”、“副本”字样。投标文件密封袋内装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7份,共一式8份,并在密封袋上标明“投标文件”字样。招标文件并没有A供应商所称的“应将这些信封统一封存到一个密封袋中”的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产生问题

1.投标文件密封检查的主体是谁?

2.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应注意哪些细节?    

专家点评

在组织开标的过程中,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是重要环节之一。在本案例中,审计部门的一名工作人员代表招标人监督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能够确保检查效果。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最好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也可以由招标采购单位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部分地方还针对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出现的不同情形进行相应处理:如果有明显拆封痕迹,则是招标采购单位保存不善,假如投标供应商鉴定其投标价格未被泄密,应准予开标;假如投标价格明显被泄密,则重新组织招标。由于招标采购单位保存投标文件不善给投标供应商带来损失的,应由招标采购单位给予赔偿。

如果投标文件未被拆封,属于一般性的密封问题(开标环节检查发现的),不属于实质性的偏离、保留或偏差,其投标依然有效。

本案例给投标供应商的启示是,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时一定要按“投标人须知”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果因小细节而导致投标无效,将会追悔莫及。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采购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第三十八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第四十条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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