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入审议流程,四大看点解决业主“钱袋子”安全
备受各界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8月29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增设业主大会办理统一信用代码、开设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制度是此次修法的一大亮点。
建议一:未成立业委会小区可抽签选取物管公司
早在今年5月,《条例(修订草案)》就在市人大常委会官网和深圳特区报全文公布,征求各界意见引发强烈关注,共收到意见近千条。
据统计,深圳市3500多个的住宅小区中,成立了业委会的仅占四成。此次修法就降低了业主大会、业委会的成立门槛,业主人数、房屋面积“双过半”不再成为必要条件。
市人大常委会在初审报告中表示,不排除仍有小区因业主参与意愿不强等原因无法成立业主组织,为保证这些小区业主享有正常的物业服务,建议恢复现行条例相关条款,可以由区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在取得过半小区业主同意后,指定物业所在地居委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委会职责。又或者由街道办组织,以抽签形式在应急物业预选库中抽取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
建议二:防止业委会成员收受好处
由于我国物业小区业主共有部分存在权属不够清晰的问题,常常引发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纠纷。此次修法明确了共有物业范围,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绿地、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避难层、架空层、设备层等。同时规定,共有物业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而业主可以设立共有资金账户。
建议三:公开招标选聘物业公司
另外,《条例(修订草案)》还改变了现行条例关于住宅物业服务招标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规定是否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由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初审报告表示,当前物业选聘过程问题突出,应当采取更加透明的方式。建议保留住宅物业服务招标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并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将最终定标权交给随机抽取的业主代表组建的定标委员会投票决定。如将定标权仅交给业委会,则应当设置有效的监管措施,防止业委会成员与投标物业服务企业串通。
建议四:小区停车问题不宜规定太具体
针对如何分配车位这一各小区物业管理的难题。《条例(修订草案)》还建立了停车位使用和管理规则——住宅物业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数量少于本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套数时,每套房业主最多只能购买、受赠、租赁一个车位;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数量多于本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套数时,在保证一套一位的前提下,每套房业主最多只能购买、受赠、租赁两个车位。
初审报告认为,从根本上解决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车库问题,必须从源头上厘清权属。但由于物业权属包括停车位归属问题属民事基本法律制度范畴,只能由国家立法规定。《条例(修订草案)》对于车位车库的使用规定过于具体,难以兼顾每个小区的实际情况,可能降低停车位使用效率。建议仅作原则性规定,交由市政府制定具体的使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