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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

罗湖8月新规:六项修善内容强化工程招投标监管

2018年8月21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深圳市罗湖区建设工程招投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文件》(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

2015年8月18日,市政府下发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5]73号),原《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废止。我区原有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相关文件,相关内容与现行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我局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罗湖区实际情况,对其经过系统地梳理和整合,进行修改。

二、《办法》的宗旨

规范我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评定分离制度和进一步加强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三、《办法》修改、完善的主要内容

1.将办法修改为暂行办法,有效期从原来的5年调整为2年。

2.关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限额标准,会后再次咨询市建设部门是否按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执行的问题,了解到的意见是特区条例优于国家发改委的部门规章,《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仍有效。因此,对原《深圳市罗湖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的限额标准的修改内容参照了“深府〔2015〕73号”的有关表述内容,既不影响我区目前执行的国家、省、市的标准,也为下一步市里政策明朗化后贯彻执行留有伏笔。待政策明确后,我局可以专项通知方式予以细化有关限额标准。

3.关于重大设计项目的委托问题,在新修改的《深圳市罗湖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增加了一款:罗湖区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设计项目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进入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统一进行招标投标。

4.有关造价咨询预选企业库使用问题,将原来的表述“可在市、区相应的市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中介机构、区预选企业库工程造价咨询组、区会计中介服务预选供应商库中选取第三方机构完成对应的服务。”修改为:可按有关规定及程序在预选供应商库中选取第三方机构完成对应的服务。我局将会同区审计局研究在区预选企业库工程造价咨询组到期后的处理事宜。

5.吸纳了《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的指导精神,里面有关招投标的主要原文内容有:“建设单位取得前期经费下达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即可开展施工招标。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告知性备案,尊重建设单位自主权,招标条件、招标组织应根据项目实际设置,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原则,招标人全面负责。住房建设部门应做好指导,加强监管。需尽快开展实质性工作的民生实事工程、应急工程及其他工期紧急工程,依法采取简易程序进行快速发包。”在新修改的《深圳市罗湖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四条有关内容里进行了体现,完善了有关表述。

6.关于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问题,对接《罗湖区政府理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预选库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不删除“代建单位”,以利于代建制工作的开展,但增加了相关设计合同应设有约束性条款保障设计效果高品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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