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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家投标企业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严重者遭千万处罚,永久禁入!

近日,据安徽省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统计,2017年共有36家投标企业存在失信行为并被记不良行为记录,其中12家受到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处罚,共计2466.1万元,单笔最高达1000万元。然而,面对此严厉处罚,2018年投标企业的失信行为不减反增,2018年1~4月被记不良记录的投标企业就已达到74家。
什么是招投标不良行为?
招投标不良行为是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在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弄虚作假、串标围标、行贿、受贿、转包、违法分包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和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主要包括:
1、逃避招标。必须招标的项目却不招标,或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
2、控标。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3、泄露资料。招标人向他人泄露保密资料、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等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
4、串标。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人通过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5、骗标。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6、泄露价格。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7、评标作弊。评标委员会成员向他人透露评审情况、中标候选人等评标有关情况;
8、自行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9、中标人转让项目。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或肢解后分别转让、或将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10、未按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11、中标人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招投标不良行为会受到哪些处罚?
对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的不良行为,行政监督部门可责令改正,记入信用档案,作为信用评定的依据;对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进行公示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情节严重者将处以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暂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5、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6、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7、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
8、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
9、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
为严防失信主体谋取中标,在企业投标之前,需将企业的经营信息(包括不良行为记录、信用扣分、停止投标、通报批评、安全事故、奖惩罚款、拖欠薪资、整改警告、违规违章等信用信息)在网上公示,若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直接废标。


同时,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将信用得分作为投标企业综合评分的重要因素,并要求投标企业必须提供企业信用等级等资质,如若不能提供,将不予参与招投标等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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