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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建设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规则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商事制度改革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省工商局制定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规则》,已经广东省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工商局市场规范管理处反映。

 

附件:广东省行业协会(商会)接受委托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工作规定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5月9日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公示活动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以下简称“公示活动”),引导企业诚信守约经营,促进全社会良好信用观念的形成,推动我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的公示活动。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公示活动,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企业申请,对符合公示条件的企业的上一年度合同签约履约信用信息以及其他信用监管信息,通过“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网上公示系统”(下称“守重公示平台”)向社会予以公示的行为。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申请企业”是指经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自愿申请参与公示活动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本规则所称“公示企业”是指经核查符合公示条件并通过守重公示平台予以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本规则所称“合同”是指企业的经营合同,不包括企业与其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等。

 

本规则所称“公示机关”是指负责对公示企业在守重公示平台上进行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本规则所称“监督机关”是指负责对申请企业资料的核查和受理、数据传送至守重公示平台、公示企业投诉信息的处理和反馈、公示的撤销和撤回等工作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本规则所称“推荐单位”是指获得监督机关的委托,开展公示活动的宣传发动和推荐工作,并向监督机关推荐符合公示条件的申请企业的行业协会(商会)。

 

第五条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省公示活动的指导和规范工作,是全省公示企业的公示机关,是省工商局直接登记注册的企业及省工商局认为需要直接监督的其他企业的监督机关。

 

其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本机关登记注册的公示企业的监督机关。

 

第六条企业参与公示活动,须向监督机关或推荐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督机关进行材料核查和征求意见后,在守重公示平台上向社会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依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扶持措施。

 

第七条公示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参与原则。企业自主决定申请参与公示或申请撤回公示。

 

(二)公开透明原则。公示活动的条件、程序和优惠扶持措施等向社会公开;公示企业在公示年度的信用监管信息、合同签约履约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统一公示原则。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系统为全省统一的公示平台,凡自愿申请并经核查符合条件予以公示的企业均为公示年度的“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

 

(四)激励原则。公示企业可依规定享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优惠扶持措施。

 

第二章   公示活动程序

 

第八条公示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领取营业执照并开业满二年;

 

(二) 建立合同管理机构和合同管理制度,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

 

(三)合同履约状况良好。除不可抗力、对方违约或双方协议解除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合同履约率达100%;

 

(四)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记录,未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

 

(五)企业经营效益好,同意由监督机关将本企业申请年度的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总产值或销售额等信息在守重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申请企业应通过守重公示平台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请表》;

 

(二)《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请承诺书》;

 

(三)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加盖公章的有关资质证书及荣誉证书复印件;

 

(五)加盖公章的上一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首次申请企业提供第(一)、(三)、(四)、(六)项材料;已参加上一年度公示的企业,提供第(二)、(三)、(五)、(六)项材料。

 

第十条属于推荐单位会员的申请企业,向推荐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由该推荐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后统一将书面推荐意见及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监督机关。同属多个推荐单位会员的申请企业,由申请企业自愿选定向其中一个推荐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非推荐单位会员的申请企业,可自行选定一个自愿接收非会员材料的推荐单位代为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或直接向监督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每年3月15日为企业向推荐单位或监督机关提交公示申请书面材料的截止时间。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须在监督机关委托范围内,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商会)接受委托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工作规定》开展宣传和推荐工作。

 

每年4月15日为推荐单位向监督机关提交公示申请书面材料的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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