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定主要修改了3方面内容:
一是缩小必须招标项目范围。从使用资金性质和具体项目范围等方面,都作了大幅缩减。
二是提高必须招标项目规模标准。将施工的招标限额提高到400万元人民币,将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200万元人民币,将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100万元人民币。
三是明确全国执行统一规模标准。删除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相关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
——国家发改委政策研究室主任兼委新闻发言人严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