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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信用报告成投标人“通行证”

“拿到它,我们就算拿到参加项目投标的通行证了。”当拿到第三方信用评估机构开具的信用报告时,天圣厨具公司负责人心里的一块大石总算落地了,“剩下的就是制作标书内容了”。目前,企业投标时出具第三方信用报告已成了一项硬性要求。

 

今年初,天圣厨具准备参加一个项目投标,招标文件上清清楚楚写着这么一条:投标企业需提供第三方信用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为了参与项目的投标,天圣厨具公司找到了深圳方圆资信评估公司,要求方圆资信为其提供信用评级和出具信用报告服务。方圆资信从接到申请到出具评级证书、信用报告,加急处理,采用《招投标行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标准号:Q/FY CE001-2017,帮助企业在提交标书前拿到了信用等级证明和信用报告。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日趋完善,尤其在招投标信用建设领域,第三方信用机构出具的信用等级证明和信用报告已作为参与投标活动的必要资质之一,成为投标方评标的重要参考依据。

 

政策背景:

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中要求,加强招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将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下发的《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2017年,乌兰布和生态新区环境治理项目招标中,某公司投标中未提供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未通过资格评审,经评标委员会一致同意,否决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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