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举措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激发信用评级市场“鲶鱼效应”
作者: 方圆资信信用评级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联合召开视频会议,对落实信用监管有关工作做出安排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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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效率 降低成本
会议强调,加强信用监管是提升现代化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重要手段,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一环,是“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意见》明确了信用监管的主要目标、落实措施和运行机制,贯彻落实好《意见》明确的信用监管工作任务,是今后一个时期各地方各部门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意见》指出,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
基于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制度,可以更全面、更精准、更客观的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也能对市场主体形成更强的震慑,使得市场主体自觉遵守信用,自觉维护社会秩序,从而大幅降低社会的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有利于市场主体交易效率的提升和监管成本的降低。
会议指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是分级分类的监管机制。传统监管模式对所有监管主体平均用力,监管成本高,市场主体压力大、受干扰多。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按照市场主体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对信用好、风险低的市场主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列入重点信用监管范围,使监管力量“好钢用在刀刃上”,努力做到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对违法失信者“利剑高悬”。
新型监管机制相比传统的监管模式有何优势,何南野称,一是首次提出基于信用为基础的监管体制,首次信用放到监管的范畴之中,使得监管的手段变得更加丰富,更加多元化。二是明确了信用的重要性,让市场主体再一次认识了维护好自身信用的必要性。三是传统的监管方式,从手段来讲,更为主观,纬度也更为单一;从威慑效果来讲,因为传播较弱,很多事项因为没有全国联网,难以让失信的后果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因为难以对失信者形成强有力的震慑。而新型的监管机制,无疑将纠正上述两大问题,从而让监管变得更加具有威慑力和针对性。
陈嘉宁表示,相比传统监管模式,信用为基础的模式,具有可追溯性,企业一旦出现信用危机,将直接影响到后续的融资成本、经营资质核准等指标。真正做到诚信走遍天下,失信寸步难行。
监管机制升级
会议强调,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是充分体现以“互联网+”为特征的大数据监管机制。“互联网+”是实现信用监管高效化、智能化、泛在化的重要载体。
有专家表示,运用大数据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明确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职能定位的重大突破。
《意见》指出,在数据有效整合、信用风险预警和公正信用监管等方面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支撑作用。有效整合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投诉举报信息和互联网及第三方相关信息,建立风险预判预警机制,及早发现防范苗头性和跨行业跨区域风险。鼓励通过物联网、视联网等非接触式监管方式提升执法监管效率,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减少对监管对象的扰动。
对此,何南野分析称,运用“互联网+”为特征的大数据监管机制对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在信用监管体系构建层面。我国已经很早就步入了互联网的社会,互联网的各项数据已经非常充分,已经能在某些方面有效反映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因此,在构建基于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的时候,一定要充分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的作用,要让信用监管更为全面和精准。同时应该充分借助互联网的手段,让各大信用数据系统能够互联互通,形成信用的“网络”,让市场主体的综合信用状况能够一目了然的看到。
另一方面,在信用监管手段层面。首先,要充分利用对大数据的手段,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商业形态。其次,通过互联网手段把对企业的监管系统联网化,使得不同部门、不同地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可以数据同步。最后,应该借助互联网手段形成信用监管的反馈机制,让改正更好的市场主体能够得到信用的修正,让屡教不改者付出更大的代价等。何南野补充道。
此外,陈嘉宁表示,所谓大数据监管,是除了人民银行征信数据库外,更多的采用互联网数据源,对于社会信用体系进行更多维度的增信。通过来自不同信息源的各个数据信息的相互验证和补强,可以更好的实现信用体系建设。而这一切都是以未来数字经济和互联网、大数据科技的高速发展为前提的。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数字经济不断发展,通过大数据监管机制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也离不开数字经济的支撑。未来,推动数字经济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之间的良性相互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何南野称,未来的社会信用体系,一定要适应商业形态,因为商业形态是社会信用数据来源的基础。未来是一个数字经济的时代,我们的交易行为、交易动态很多都将互联网化、数字化,只有对数字经济的信用进行更好的提炼,我们才能构建更优的社会信用体系。
同时,未来数字经济时代,对交易效益和交易成本要求更高,客观上也需要更全面的社会信用体系,来降低交易的摩擦和信息的不对称。因此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成就的。何南野补充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