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开发建设领域相关企业信用差别化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作者: 方圆资信信用评级
为加强对全区房地产开发建设领域相关企业经营行为的管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全区房地产开发、建筑业市场秩序,维护行业稳定可持续发展,根据《苏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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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意见所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领域相关企业是指在吴中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从事建设、销售、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劳务分包等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相关企业。
根据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中建设、销售、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劳务分包等单位的年度信用评定等级,对该项目的商品房销售、货币资本金解款及其它经营行为等方面实行差别化管理,具体如下:
一、商品房销售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时,开发建设工程的进度应达到规定要求,且所申请项目无重大违法违规销售或变相违规销售行为。对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预售申请项目,根据项目相关企业信用等级对商品房预售许可实行差别化管理,具体标准:
(一)项目相关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全部为A级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二)项目相关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中任一为B级,其余均为B级及以上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且地上6层(含6层)以下的低层或多层建筑,不低于±0基础工程完成并经验收;地上7层(含7层)以上的中高层或高层建筑,不低于完成地上、地下建筑设计总层数五分之一的结构工程。
(三)项目相关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中任一为C级,其余均为C级及以上企业。 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且地上6层(含6层)以下的低层或多层建筑,达到地上建筑设计总层数三分之一以上;地上7层(含7层)以上的中高层或高层建筑,达到地上建筑设计总层数五分之二以上的结构工程。
(四)项目相关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中任一为D级,其余均为D级及以上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且地上6层(含6层)以下的低层或多层建筑,达到地上建筑设计总层数二分之一以上;地上7层(含7层)以上的中高层或高层建筑,达到地上建筑设计总层数二分之一以上的结构工程。
二、房地产项目货币资本金解款
根据项目相关企业信用等级,调整房地产项目货币资本金解款标准,标准如下:
(一)项目相关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全部为A级企业。项目工程基础完成,可以使用实际存入货币资本金数额的60%;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可以使用实际存入货币资本金数额的90%;项目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届满一个月后,可使用实际存入货币资本金的余额(含利息)。
(二)项目相关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中任一为B级,其余均为B级及以上企业。项目工程基础完成,可以使用实际存入货币资本金数额的40%;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可以使用实际存入货币资本金数额的80%;项目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届满一个月后,可使用实际存入货币资本金的余额(含利息)。
(三)项目相关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中任一为C级,其余均为C级及以上企业。项目工程基础完成,可以使用实际存入货币资本金数额的30%;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可以使用实际存入货币资本金数额的60%;项目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届满二个月后且无矛盾纠纷的情况下,可使用实际存入货币资本金的余额(含利息)。
(四)项目相关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中任一为D级,其余均为D级及以上企业。施行全过程监管,建设过程中不予解款。项目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届满三个月后且无矛盾纠纷的情况下,可使用实际存入货币资本金的余额(含利息)。
(五)商业房地产项目按苏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意见》的规定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规范项目相关企业管理
(一)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企业,列入重点支持的企业名单,具有市场准入、资质升级、报建管理、工程监管、预售申报、竣工验收等优先资格及其他优惠政策支持,优先推荐优秀企业。
(二)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企业,按照规定监管程序执行。
(三)信用等级评定为C、D级企业,纳入开发主管部门的重点监控对象,不具有市场准入、资质升级、报建管理、工程监管、预售申报、竣工验收等优先资格及其他优惠政策支持。
四、本意见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原吴住建规字[2014]2号、吴住建规字[2017]1号文件中与本实施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其它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苏州市吴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