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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版《广东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正式启用

作者: 方圆资信信用评级

  近日,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印发2019版《广东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1、评价标准 :对建企的基本素质、经济财务、质量管理、科技创新、信用记录以及社会责任等六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点击图片看高清大图)

  2、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三等五级。

  AAA级:信用很好,企业综合得分在90分(含)以上;

  AA级:信用良好,企业综合得分在80分(含)以上;

  A级:信用较好,企业综合得分在70分(含)以上;

  B级:信用一般,企业综合得分在60分(含)以上;

  C级:信用差,企业综合得分不足60分。

  3、信用评价按年度进行 ,考核期为申请年度的前2年。

  4、评价结果有效期为2年 ,有效期满后企业须申请复评并重新确定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企业须按年度进行年审。

  5、 2017年发布的《广东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修订)自动失效。

  原文如下:

广东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广东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要求,推进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接受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凡取得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持有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且从事工程建设施工活动的会员单位,均可参加信用评价。

  第四条 信用评价是行业自律行为,秉承为企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宗旨,遵循自愿、客观、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设立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和“广东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专家库”,每年根据工作计划开展信用评价专家审定工作,举行信用评价专家审定工作会议。

  信用评价专家审定会议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的组织、过程指导、监督管理及信用评价结果最终审定等工作。

  第六条 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设在广东省建筑业协会信息发展部。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负责企业信用评价的日常事务和本级权限内的信用评价相关工作。

  第七条 信用评价专家库由企业经营管理、技术质量安全管理和财务税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专家库成员由本人申请,经单位推荐和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审核后,提交广东省建筑业协会批准后入库。

  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根据信用评价工作的需要,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信用评价专家组,依据本评价办法,负责对企业信用进行评价,并提出企业信用等级的评价意见。

  第三章  信用等级标准

  第八条 信用评价是按照《广东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附件1)对企业基本素质、经济财务、企业管理、科技创新、信用记录、社会责任等六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分后,以企业当期最终所得信用分值进行的信用等级评定。

  第九条 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三等五级。

  AAA级:信用很好。表示企业诚信度很高,各项指标优秀,经营状况很好,履约能力很强,社会信誉很好;

  AA级:信用良好。表示企业诚信度高,各项指标先进,经营状况好,履约能力强,社会信誉好;

  A级:信用较好。表示企业诚信度较高,各项指标较先进,经营状况较好,履约能力较强,社会信誉较好;

  B级:信用一般。表示企业诚信度一般,各项指标一般,经营状况一般,履约能力一般,社会信誉一般;

  C级:信用差。表示企业诚信度差,各项指标落后,经营状况不良,履约能力弱,社会信誉差。

  第十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分标准:

  AA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90分(含)以上;

  A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80分(含)以上;

  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70分(含)以上;

  B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60分(含)以上;

  C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不足60分。

  第四章评价实施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按年度进行,依据诚信标准及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等相关规定,对建筑业企业的基本素质、经济财务、质量管理、科技创新、信用记录以及社会责任等六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考核期为申请年度的前两年。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须申请复评并重新确定信用等级。

  有效期内企业须按年度进行年审,年审合格则企业信用等级继续有效,年审不合格则可调整企业信用等级甚至取消企业信用等级;

  有效期内实行动态管理,若企业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或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经确认后则可调整企业信用等级甚至取消企业信用等级;

  有效期内企业可申请信用等级升级。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的信息采集,除由企业自行申报提供外,信用评价专家组成员应及时从政府公共联合征信系统,国家、省有关信用信息公开平台,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公开平台等采集企业相关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根据年度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计划,统一部署当年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发布当年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相关信息和文件,评价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企业信用评价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安排在当年第三季度进行。

  第十六条 企业新申请信用评价等级、升级信用等级或复评信用等级,应按要求填报《广东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简介(历史沿革、经营范围、企业业绩、企业诚信建设及成效等);

  (二)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

  (三)企业取得的ISO相关体系认证证书、获奖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

  (四)企业最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劳资、信用管理等规章制度的目录及文号;

  (五)企业发展战略、技术创新规划或技术创新措施;

  (六)近2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七)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等级证明复印件;

  (八)其他所能提供的证明材料等。

  企业申请信用等级年审的,仅需填报《广东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年审表》(附件3)即可。

  第十七条 评价申报

  信用评价活动仅限会员单位参加,通过网络系统平台申报,企业可访问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网站(www.gdcia.org-广东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注册或登录,登录后选择新申报、年审或复评)提交申报材料。完成网络申报后,可下载《广东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打印并出具推荐意见,签字盖章后将纸质材料提交至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

  第十八条 评价程序

  (一)企业登录申报系统如实填写申请表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按上述相关规定进行申报。企业必须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应接受必要的现场调查和验证工作。

  (二)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企业的申报材料,核实申报资料完整性,采集并汇总企业信用信息。

  (三)申报受理截止后,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在信用评价审定专家委员会专家的监督下,随机抽取信用评价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各申报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包括必要的现场复核与访谈),形成初评结果。

  (四)信用评价审定工作会议根据信用评价专家组的评价意见,对企业信用评价初评结果进行审定,报广东省建筑业协会批准后统一组织公示,公示期七天。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予以公布,并颁发信用等级证书和牌匾。

  (五)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在有效期内,若企业信用等级有调整或被取消的,企业应配合收回原信用等级证书,并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予以公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信用评价接受社会监督。在公示期内,单位或个人对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法人单位提出异议的,应经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异议一经受理,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应认真予以核实。异议属实的,应按规定的权限组织复议或重新评价。

  第二十条 企业在申请信用评价过程中不得有行贿、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发现上述行为的,取消其信用等级并予以公告。因虚假申报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由申报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价工作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2017年4月21日发布的《广东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修订)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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