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 ),修改《建筑法》《消防法》等八部法律,除《商标法》外,其他法律的修改条款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九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4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修改条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他法律的修改条款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9年4月23日
在度川管理研究部看来,本次《建筑法》和《消防法》的修订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配合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
《建筑法》修订了哪些内容?
《建筑法》修订了一项条款(蓝字为修改部分):
将第八条修改为: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附原条例: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注:
1:草案删去了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规定,有些委员提出,此项删除不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和防止拖欠建筑工人工资 。所以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 、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2:删去了第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兜底条款 。即:必须按此规定办,各地不得在此之外,随意增加办理施工许可的条件、要求。
3:修改了第八条第二款,将施工许可证审批时限由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 调整为申请之日起七日内 ,审批时间大大缩短。
4、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由“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改为“依法应当办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规定 :在城市、镇 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消防法》修订了哪些内容?
4月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
4月1日开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责,正式移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条修改为: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原条例: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原条例: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注: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18年9月13日,中央办公厅正式发文(厅字2018第58号),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涉及消防部队相关人员编制的划转待转隶后另行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