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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下发“全面排查”通知,千余名建造师办理注销!"挂证"最新解释来了

作者: 方圆资信信用评级

  4月12日,四川省住建厅针对“挂证”下发全面排查的通知,要求相关企业、人员务必在4月30日前,完成全部整改。

刚下发“全面排查”通知,千余名建造师办理注销!"挂证"最新解释来了

  1、职责分工 :

  住建厅建筑管理处 负责 在川央企、省国资委下属企业及其子公司建造师 “挂证”行为排查;

  住建厅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处负责在川央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挂证”行为排查;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省监理工程师“挂证”行为排查工作;

  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负责省本级企业造价工程师“挂证”行为排查工作。2、重点核查 :注册人员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注册人员在多个单位同时参保缴费等情况。

  3、系统自动将社保核查异常人员名单信息反馈给企业:

  务必于2019年4月30日前,对照异常人员名单完成全部整改。4、一方不配合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的 :注册单位或个人一方,可申请注册状态异常。(建造师注册状态异常标记办理指南,见附件)

  5、六类不认定为“挂证”的人员 ,应在系统内进行标记,标记时上传加盖现注册单位公章的书面证明材料,书面证明材料应当是相关职能部门出台或出具的文书、文件和资料等。

  紧接着 ,今天(4月16日)上午,住建厅官网发布通告:杨超等1222名建造师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在此之前,四川省住建厅已公布了胡冬梅等101人建造师注册证书注销名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杨超等1222名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的通告 

  第37号

  各有关单位:

  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十六条规定,杨超等1123人持有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临时执业证书)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注册证书(临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已失效。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规定,经审查,陈文生等99人符合建造师注销条件。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十七条有关规定,我厅已办理上述人员的注销手续,其相应的注册证书(临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现予通告。

  持有一、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符合重新注册条件的人员,可按相关规定办理重新注册。

  附件:

  1.杨超等1123名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名单

  ……

  2.陈文生等99名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名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4月12日

  "挂证"的最新解释来了!

  近日,多地流传《住建部关于“挂证”问题的最新解释》,虽然没有在官方公布,但是经多名网友证实,部分省市已经传达。来看一下最新的关于“挂靠”问题的解释,这个最新的解释比2月2日住建部建(办市函〔2019〕92号)更加详细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1、 总公司与分公司同属一个法人,不属于挂证

  2、 母公司与子公司是两个独立法人单位,无论何种原因,均属于挂证 。包括电力、石油、矿业等等集团,均适用于此情况。企业反映较多的说法是“集团规定的”,但这是属于集团内部管理问题,国家并没有政策支持这种做法,人员可以兼职,但注册人员不允许兼职执业。如果企业仍不纠正,可约谈有关单位,给予3个月整改期。整改期过后按挂证严肃处理。

  3、 内退人员属于挂证 ,内退人员可以兼职,但注册人员不允许兼职执业。

  4、 劳务派遣公司交纳社保属于挂证 ,注册人员不属于劳务派遣范畴。

  5、 事业单位与下属一层级单位的,确因改制产生的历史原因,可不认定为挂证,但需证明在改制前就已注册。改制后再注册的属于挂证。下属二级及以下单位的,无论何种情况均属于挂证

  6、 退伍军人无社保的,经与退伍军人事务部确认,可不认定为挂证

  7、 大专院校教职员工、科研人员,属于挂证 。按国家有关规定,大专院校教职员工、科研人员可到企业兼职、可任职,但不允许兼职注册执业。

  8、 企业与注册人员相互不配合,记入异常注册,约谈双方,如仍不配合,双方均按挂证严肃处理

  9、 企业破产,个人提交申请,并出具工商方面的企业破产有关证据,主管部门需进行核实,可办理注销手续。

  10、 近期公布第二批疑似挂证名单,对第一、二批均存在的人员和单位进行重点核查,严肃处理。

  总之一句话,2019年的专项整治,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部署,全国执行,执行力度很大! 希望大家给予足够重视,抓紧时间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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