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你必须要知道的招标文件中的常见风险
作者: 方圆资信招投标
01▶资格条件设定排斥潜在投标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作了规定。
主要表现为限制、排斥外地企业,如明确要求外地企业必须具有高于本地企业的资格条件或具有在当地的经历和业绩、或根据地方限制竞争的政策文件限制外地企业的进入和竞争、拔高市场准入门槛、或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的分支机构或服务机构、增加不必要的资格准入条件、提出过高的业绩要求等。
02▶标段划分不合理
主要表现为标段划分过大,导致承包人资金实力、管理能力难以胜任,从而拖延工期或标段划分过细,导致承包企业过多,增加建设单位管理成本且大型企业投标兴趣不高或将不宜划分标段的工作面划分了标段,导致工作界限不清晰、后期承包单位扯皮的问题。
03▶合同价格形式不适用
主要表现为对项目实际情况理解不透彻,选择总价合同的项目后期出现了大量的设计变更造成结算时价格难以确定或标的物明确、施工图纸齐全、外部环境稳定、工期短的项目选择单价合同,造成建设单位承担招标工程量及总投资难以尽早确定的风险等。
04▶主要条款要求脱离实际
主要表现为不合理的工期要求(招标人一味压缩工期)、苛刻的付款条件(要求承包人垫付资金额度较大)、特殊的技术参数(变相指定产品、设备的品牌、型号、原产地等)、不合理评标标准(规模不大的项目要求投标人或项目经理具备国家级的奖项荣誉、过分重技术轻商务的评标标准、评分因素过分主观评审时难以量化把握等)、不合理的合同条款(“一边倒”的违约责任、所有风险转嫁给承包人)等等。
05▶忽视合同条件规定
主要表现为招标文件忽视对合同条件的规定,只是原则性地列出主要条款或者合同内容不符合项目需要,导致在后续与中标人签约时增加谈判难度或者无法通过谈判更改既定合同条款内容,引发合同法律风险。
06▶能描述不明确
主要表现为招标文件对项目功能描述不明确,技术指标、质量要求、验收标准不明确,将影响投标人的正常报价和投标策略,最终影响招标项目顺利实施。
07▶一条款重复表述、前后不一
主要表现为招标文件编排混乱,须知前附表、评标办法、合同条款等章节出现对同一事物的多次表述甚至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的情形。
08▶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
归纳起来各种的不规范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第一,涉及政府采购政策的有11则。 信息公告、采购文件作为要约邀请,未列明政府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要求、没有载明给予小微企业产品价格扣除,这与政府采购的要求相背离。
第二,涉及评审因素及评审标准的有15则。 主要有三个突出表现。一是“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二是“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计算方法错误,不是低价优先,而是以算术平均价作为基准价”。三是“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第三,涉及供应商资格条件的有17则。 有的把供应商规模条件诸如注册资本金、利润、税收、资产、人员等作为资格条件;有的在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时设置门槛;有的资格条件提的过高不切合实际,或者与项目的具体要没有内在关联等。相反,对于应有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声明,却不作要求。
第四,涉及信息公告的有6则。 财政部对信息公告的管理现有19号令(《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135号文来具体规范。部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内容不完整,缺胳膊少腿的不规范现象比较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