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河北7部门发文,开始在全省范围内清“挂证”!
作者: 方圆资信招投标
近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7部门正式发文,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一、整治对象
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
挂证相关单位;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主要手段
结合参保缴费、人事档案等相关数据和信息,对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比对排查,重点排查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情况。
三、从严处罚
对违规的专业技术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对违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依法从严查处,限期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和有关国家监察机关。
住建厅文件原文:
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务(水利)、城管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精神,为遏制我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现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通信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开展全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全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明确的工作内容、要求、时间节点,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沟通协调,按照职责组织推动,指导、督促本地区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自查自纠。存在相关问题的人员、单位,应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在自查自纠期间,对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通过各种途径加强教育引导和宣传,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从严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河北省水利厅
河北省通信管理局
2018年12月29日
开展全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
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方案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规范建筑企业、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与内容
按照国家统一安排,对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全面排查,严肃查处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专项整治,建立对建设工程领域注册执业人员规范化管理长效机制,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二、工作总体安排
(一)自查自纠(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底)。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务(水利)、城管部门按职责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自查自纠工作,指导、督促本地区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自查自纠。其中,通信和广电专业技术人员由省通信管理局直接负责组织相关企业进行自查自纠,填报有关表格。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单位应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是否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存在相关问题的人员、单位,应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在自查自纠期间,对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交通运输、水务(水利)、城管部门配合,填写好《开展全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告知书》(附件2),分别组织相关企业、机构领取,并填报“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登记表”(附件3),于2019年2月4日前交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汇总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为企业提供人员社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组织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专项整治内容和要求进行自查自纠。以上情况均纳入各部门总结的自查自纠报告。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务(水利)、城管部门总结的自查自纠情况,于2019年2月4日前对口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级各部门统一汇总形成的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含省通信管理局),于2019年2月15日前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全面排查(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底)。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主管部门相互协同,结合参保缴费、人事档案等相关数据和信息组织开展全面排查,重点排查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情况 ,各市、县(市)有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对举报和排查出的“挂证”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发证机关依法依规从严处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规发布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扣押劳动者职业(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查处。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通信、城管部门对排查中发现人员挂靠问题突出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承建项目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利用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数据进行比对,发现问题线索并及时予以查处。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将加强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指导监督;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统计报送(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底)。
自2019年3月起,每月1日前,省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按职责组织各地有关部门完成上月查处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附件4)填报汇总工作,交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汇总后,按要求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
省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于2019年6月30日前按职责分别完成全面排查工作情况总结,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汇总,形成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工作总结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推动。省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领导,按照职责组织推动,各地有关部门要形成联动,加强沟通协调,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积极会同公安、网监等主管部门,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力度。
(二)依法从严查处。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从严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的专业技术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违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依法从严查处,限期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和监察机关。
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及时快捷办理各项注销、注册等手续,确保整治期间各项注册工作有序进行。对于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或已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各种原因未办理注销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可依据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及提交的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涉及到注册建筑师的具体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指导本地区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以及相关通知要求进行。
(三)严格职业资格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梳理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钩的有关措施和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要加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审核,严格杜绝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参加工程建设领域各类职业资格考试;在考试、注册审批时严格核查,对未尽到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城管部门在办理除资质许可外的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时,不得将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作为审批条件。
(四)加强教育宣传与信息公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教育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有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性的认知,增强行业自觉抵制“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意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对投诉举报事项逐一登记,认真核实并查处;充分发挥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作用,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企业、从业人员的事中事后监管,对被查处的违法行为单位和人员,在平台中记录并公布其不良行为,形成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机制。
(五)总结经验健全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要进行全面分析总结,认真梳理分析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充分总结经验,建立预防、监管和查处的长效机制。结合实际,鼓励相关单位建立可持续的人才培养与梯队建设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