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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用资质投标是否可行?有何风险?

作者: 方圆资信信用评级

借用资质,即通常所说的资质“挂靠”,是指投标人自己不具备投标资质,为了能够投标,借用符合条件的资质证明材料,领取法人代表授权书,借用公章,从而以正规合格身份参与投标的行为。

借用资质投标

目前,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投标人借用资质投标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投标人甚至私刻印章,伪造他人资质参与投标,这些投标人一旦中标将直接影响履约行为,危及工程质量,败坏政府采购形象。

如何认定借用资质行为?

《湖北省建筑市场出借和借用资质行为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

在招标投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出借和借用资质行为: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二)投标人授权的被委托人非投标人本单位人员,被委托人与投标人单位没有合法的人事或劳动合同、工资、执业注册、调动任免及社会保险关系。

(三)不同的投标人授权的被委托人在同一单位工作或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投标人本身不直接参与投标活动,而将资质借与他人投标,从中收取管理费用。

(五)不同的投标人授权同一人参与同一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联合体投标除外);投标委托人出现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中有同一人出现。

(六)不同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个基本账户或个人账户转出。

(七)其他法律法规认定为出借和借用资质的行为。

《河南省工程建设中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行为认定和处理暂行规定》

在招标投标期间,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行为:

(一)投标人挂靠、借用一个或多个企业资质或个人执业资格参加投标;

(二)投标人租借多个企业资质集中参加一个标段的资格预审,通过资格预审后将投标权利卖出;

(三)投标人授权的被托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缴纳三金的人员)的;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本身不直接参与投标和从事招标代理活动,而将资质借与他人投标和从事招标代理活动,从中收取管理费用的;

(四)不同的投标人授权同一人参与同一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联合体投标除外);投标委托人出现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在同一工程项目的投标文件中有重复出现的。

尽管各地认定“借用资质”行为的规定不尽相同,但其主要特征可归纳总结为以下两个核心要素

1、借用人没有资质或者超越资质,且与出借单位没有劳动或隶属关系;

2、借用人为了规避资质许可限制而以具有相应资质的出借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子公司和母公司资质能互相借用吗?

母公司与子公司虽然在事实上是控股关系,但在法律上却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能借用一方资质或业绩证明进行投标,即使投标了,也是可以不予认可的。

如果母公司参与投标,可以由母公司委托子公司某个人进行投标操作,但是名义上必须是母公司,签合同等所有事项均是以母公司名义才可以。

借用资质参与投标有何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借资质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l)责令改正。

这里讲的“责令改正”,是指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建筑施工企业收回其转让、出借的资质证书;对使用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停止工程施工,已签订的工程建筑合同应属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按照《民法通则》和《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2)没收违法所得。

这里讲的“违法所得”,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所取得的全部收入。

(3)并处罚款。

行政执法机关在对建筑施工企业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还要对其处以罚款。

(4)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等因素,可以给予建筑施工企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

(5)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6)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的民事责任 ,即两者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均须全面承担清偿的责任,损失方得部分或者全部地向任一债务人要求清偿债务,任一债务人在债务未清偿之前均负有全部清偿责任。

严查严打资质借用挂靠行为

资质借用现象而引起的纠纷,可以说是屡见不鲜。对此,近年来,有关部门时常加大整治力度,严厉打击。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立起“四库一平台”(即:企业库、人员库、项目库、信用库及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随着“四库一平台”在全国的联网和相关信息、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这种凭借借用资质、资格进行挂靠经营的模式必将走向终结。

以前,不少企业一直都是借用别人的资质参与投标。但是,现在规定非常严格,企业需要承担相当大的风险

目前国家已经查出了数千家企业涉嫌出借、借用资质,围标串标,账户冻结等现象,这样的情况还会持续发展,严查到底,建议企业还是用自己的资质来投标,安全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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