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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建筑工人管理平台即将上线,建企应当注意这3点!

作者: 方圆资信招投标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通知,决定于2018年11月12日启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按照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的有关要求,对各省(区、市)平台建设工作开展督促检查,对平台建设情况进行考核

通知内容答疑

问:启用平台的目的是什么?

答: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

问:怎样访问平台?

答:两种访问途径。

1、通过jzgr.mohurd.gov.cn域名访问;

2、点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筑工人”栏目。

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问:平台将记录建筑工人哪些信息?

答:根据通知,将记录建筑工人的身份信息、培训情况、职业技能、从业记录等信息。

问:暂未完成平台建设的地区如何管理?

答:对于暂未完成平台建设的地区,可暂使用住建部开发建设的平台进行管理。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试行)》要求开展本地区平台建设,并按照《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接口标准(试行)》要求于2019年6月30日前实现与全国平台中央数据库的互连共享。

建筑工人实名制

建企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其实,在住建部发布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就提到了:将在2020年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全国覆盖。届时,未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登记,且未经过基本职业技能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活动。对建筑工人来说,实名制很大程度上加强了他们的管理,可以有效保障工人的权益。

对建筑企业来说,又需要注意哪些哪些方面的问题呢?对建筑企业来说,成本是重点考虑的问题,而成本中的人工费用就占到了30%。同时,人工费还存在较高财税风险的领域。作为建企,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01合同问题

多数建筑企业都是以工资表的方式入账。在去年住建部发布的文件中,提到:施工总承包企业严禁用劳务分包合同代替劳动合同,杜绝代签合同。到2020年基本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如果没有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将会面临法律风险!

02个税问题

签订劳动合同后,建筑企业必须履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义务,也就是说不管是否超过起征点,都得申报,否则存在涉税风险。部分企业存在虚增用工人员数量、虚减工人工资、冒用未实际雇佣人员信息等行为,将存在被认定为偷税的风险。

03社保问题

社保与国税地税合并管理,各项费用就可以进行横向比较,很容易能捕捉到企业的漏缴、少缴问题。另一方面,建筑行业本身具有特殊性:建筑工人的流动性太大;建筑工程的周期长,不稳定,导致工程可能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停工、阻工、窝工”等问题。

上述问题较为直接的后果就是:建筑企业在工人的工资支付方面存在问题。所以企业必须做好应对机制,保障自己不被拉入黑名单。

全文如下:

建筑工人管理平台上线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我部决定于2018年11月12日启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可以通过jzgr.mohurd.gov.cn域名访问平台,也可以通过点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主页“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下的“建筑工人”栏目链接访问平台。

二、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本地区平台建设,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制定工作措施,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及时记录建筑工人的身份信息、培训情况、职业技能、从业记录等信息,逐步实现本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建设项目全覆盖。对于暂未完成平台建设的地区,可暂时使用我部开发建设的平台进行管理

三、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试行)》(详见附件1)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平台建设,并按照《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接口标准(试行)》(详见附件2)要求于2019年6月30日前实现与全国平台中央数据库的互联共享。要将平台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相结合,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平台功能,丰富业务应用,实现本地区范围内数据互联共享,并确保数据的安全、准确、完整、及时。

四、我部将按照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的有关要求,对各省(区、市)平台建设工作开展督促检查,并对各省(区、市)平台建设情况进行考核

各地在平台建设、使用过程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附件:
1.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试行)
2.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接口标准(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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