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中标往往就像中了彩票一样令人兴奋,这么难得地赢得了头彩,却有些企业因为自身的原因最终放弃了中标资格。投标可不是你想来就来,弃标也不是你说弃就弃的。对于这种花费了人力物力选出来的中标人,弃标是要负法律责任的,轻则罚没投标保证金,重则取消投标资格2-5年。接下来,一起来看看弃标被罚的法律依据和实际案例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实际案例:
1、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新疆一家企业因项目负责人是该公司法人且该法人已有在建项目、人员紧张等自身原因,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决定没收该企业投标保证金50万元,第二中标候选人顺位中标。
2、被暂停某地某领域项目的投标资格
珠海一家企业在中标后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签订合同,主管单位将这两家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并记入珠海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系统,暂停两家企业在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中的投标资格。
企业在投标前就应该充分衡量自身承接项目的时间和能力,切莫在中标后再弃标,因小失大,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