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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建设

政策盘点:34行业领域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

作者: 方圆资信信用服务机构

2014年6月14日,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的通知指出,“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工程建设、电子商务、证券期货、融资担保、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领域,试点推行信用报告制度。”

2017年10月16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发布《关于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协同参与多领域及特定领域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工作的函》

为了充分发挥专业化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建设和监管中的积极作用,发改委财政金融司拟再引入一批综合实力强、信用服务经验丰富、社会信誉好的信用服务机构协同参与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工作。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明确的34个领域:

一是政务诚信建设,包括依法行政、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公务员诚信管理和教育;

二是商务诚信建设,包括生产领域、流通领域、金融领域、税务领域、价格领域、工程建设领域、政府采购领域、招标投标领域、交通运输领域、电子商务领域、统计领域、中介服务业、会展和广告领域、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建设;

三是社会诚信建设,包括医药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社会保障领域、劳动用工领域、教育和科研领域、文化体育和旅游领域、知识产权领域、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领域、社会组织、自然人、互联网应用及服务领域;

四是司法公信建设,包括法院、检察、公共安全领域、司法行政系统、司法执法和从业人员、健全促进司法公信的制度基础。

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

随着社会诚信体系的逐步建设,国家政策对越来越多的行业和领域要求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参与企业信用评级,加强企业信用监管。下面盘点一下国内十大行业领域逐步引入第三方信用报告的相关政策:

一、招标投标

2014年6月14日

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下称《纲要》)

《纲要》提出:

加强招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将第三方信用报告评价结果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信用报告重要依据。

二、政府采购

2013年5月17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下发的《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

《意见》提出:

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三、工程建设

2017年10月20 日

福建省福州市建委与福建省福州市信用办、福州市发改委分别联合发文《关于在房建和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招投标中试行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的通知》。

《通知》中指出:

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建和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招投标应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在招标文件备案时应予以把关,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注明:“投标人须书面提交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有效信用报告”。信用报告作为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之一,凡未按规定提交有效信用报告的,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投标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四、融资担保

2015年7月18日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中指出:

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五、电子商务

2011年12月15日

商务部印发《“十二五”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中指出:

大力发展第三方信用评估服务机构,开展电子商务信用咨询、资讯、法律、安全技术、人力资源等专业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评估服务机构建设数据库,收录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银行信贷、合同履约、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信用信息。

六、产品质量

2014年4月26日

国家质检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中指出:

按照政府主导、行业推动、市场运作的模式,遵循企业自愿、社会参与、标准统一、公正公开的原则,指导第三方诚信服务机构开展企业诚信评价。鼓励第三方开发有特色、多样化、高质量的企业质量信用服务产品,引导质量信用服务商品化。

七、食品药品安全

2015年12月15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布《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意见》中指出: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开展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人员信用等级评价,实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最大程度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据介绍,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分三个阶段:

2016年底前,建立企业及相关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启动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工作,初步构建信用等级评价机制;

2017年至2018年期间,初步建成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完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标准,全面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2019年至2020年期间,建立起国家、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之间互联互通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初步实现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人员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在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方面,意见明确,根据国家统一标准,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等级分为守信(A级)、基本守信(B级)、失信(C级)、严重失信(D级)四级。

八、环境保护

2015年12月10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中指出:

环保部门应当依托现有环保业务信息系统,整合企业环境信用信息资源,建设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企业环境信用记录归集、储存、发布、应用的电子化和信息化;加快建设面向公众的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平台,基本实现公众对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网上查询。

九、安全生产

2014年11月26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中指出:

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积极培育发展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级机构,逐步开展第三方评价,对相同事项要实行信息共享,防止重复执法和多头评价,减轻企业负担。

  • 能源行业

2018年7月31日

国家能源局发布《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信用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

《通知》中提出:

根据归集到的企业守信和失信情况信息,可将企业信用类型划分为信用良好、守信、失信、严重失信等类型。其中,可将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并获得行业协会及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颁发的高信用等级和获得相关荣誉奖项的企业划分为信用良好企业;可将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划分为守信企业;可将近三年存在轻微失信行为的企业划分为失信企业;可将近三年因发生较重或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国家能源局重点关注名单、黑名单,或被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列入黑名单、联合惩戒备忘录的企业划分为严重失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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