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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建设

关于印发《镇江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镇江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建规〔2018〕1号

各辖市(区)住建局,镇江新区城乡建设局、镇江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辖市(区)信用办,镇江市物业管理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现将《镇江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7月30日


镇江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建立健全本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物业管理市场秩序,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镇江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委派的,在物业服务项目中组织实施物业服务活动的责任人。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物业管理服务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遵守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等方面信用状况的客观信息,包括基础信息、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平台,监督指导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征信工作,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评价结果,根据诚信记录情况如实出具诚信证明等工作。
市信用管理部门负责将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纳入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并按照相关规定推送至国家、省及市各部门共享应用,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公示。
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对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实行日常监管,对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开展征集、核查、汇总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管理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统一和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征集原则)
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进行收集、甄别、分类、记录和储存,形成反映企业  经营、项目管理和项目负责人从业情况等信息档案的活动。
信用信息的征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基础信息)
基础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基础信息和项目负责人基础信息组成。
物业服务企业基础信息包括:营业执照信息、组织机构代码、经营所在地、企业联系人、联系电话、管理项目、信用信息管理员、雇佣员工信息及其他有关企业基础的信息。
项目负责人基础信息包括:企业任职证明、身份证明、履历、从业记录、专业培训情况和继续教育记录等。

 

第七条(正面信息) 
正面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获得表彰、认证的;
(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社会公众或者媒体通报、表扬,经查证属实的;
(三)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可记录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负面信息)
负面信息包括一般负面信息和严重负面信息两种:
(一)一般负面信息包括:
1. 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尚未构成行政处罚的;
2. 被辖市(区)及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者被书面要求限期整改的;
3. 被社会公众或者媒体评批、投诉,且查证属实的;
4. 未按照规定,及时更新并公示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基础信息的;
5.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可记录的其他信息。
(二)严重负面信息包括:
1. 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实施物业管理活动的;
2. 在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擅自退出管理项目的;
3. 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撤出时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或者未按照规定移交资料,造成物业管理混乱的;
4. 骗取、挪用或者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5. 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6. 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的;
7. 对业主、业主委员会委员进行恶意骚扰,采取暴力行为或者打击报复的;
8. 违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规定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9.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可记录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基础信息的征集)
基础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自行申报。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基础信息产生(变更)或者首次承接物业管理项目的15日内,通过信用信息平台向企业注册地的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核后认定属实的基础信息予以记录。

 

第十条(正面信息的征集)
正面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自行申报。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申报正面信息的,应在信息生效30日内,通过信用信息平台向企业注册地的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核后认定属实的正面信息予以记录。

 

第十一条(负面信息的征集)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负面信息由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集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信息生效30日内进行网上填报,并提供相关查证材料,报送至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核后认定属实的负面信息予以记录。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负面信息由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征集的,应当在信息生效30日内由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记录。

 

第十二条(认定依据)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正面信息以辖市(区)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表彰决定、通报的文书,或者各级媒体报道的材料等为依据。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负面信息的认定,以下列文书为依据: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市、辖市(区)相关行政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下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
(三)经市、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认定或者查实的投诉材料;
(四)媒体报道后,经市、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查实的材料;
(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其他文书。

 

第十三条(信息告知)
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征集正面信息、负面信息的,应自征集信息之日起10日内,书面告知被征信对象。

 

第十四条(异议申请)
被征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认为其信用信息中存在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告知之日起10日内向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将录入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五条(异议核查)
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10日内及时组织核查,并将核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经核查,异议信息属人为录入过程中造成的,应当立即更正;属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者自行申报人引起的,应当立即通知相关提供人核查。

 

第十六条(异议反馈)
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出具撤销信用信息征集的书面决定,并立即更正。
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向异议申请人书面出具异议认定决定。
异议申请人对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异议认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异议认定决定10日内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的10日内完成审查。审查结果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告知申请人和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异议复核申请审查属实的,由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变更。

 

第十七条(信用信息的动态监管)
市、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信用征集情况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同一物业管理项目内同一情形受奖励或者处罚的,加减分不累计,以最高分计算。

 

第十八条(记分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信用记分制度,信用评定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正面信息和严重负面信息记录有效期为3年,即从记录之日起,每条正面信息和严重负面信息在信用信息平台上显示36个自然月;一般负面信息记录有效期为1年,即每条一般负面信息在信用信息平台上显示12个自然月。
具体加减分事项及分值按《镇江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评定记分标准》执行。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物业服务行业的实际情况,适时修改、调整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评定记分标准。

 

第十九条(信用信息的鼓励)
在信用信息的有效期限内,物业服务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没有负面信息记录的,市、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以下方面予以鼓励:
(一)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
(二)在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三)其他鼓励措施。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减分的处理)
依据信用记分结果,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如下处理:
(一)企业减分达到10分时,项目所在地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申报各类物业管理示范项目。
(二)企业减分达到20分时,企业注册所在地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申报各类物业管理示范项目,不得参加行业各类先进评比表彰。
(三)企业减分达到30分时,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令其限期整改。一年内不得申报各类物业管理示范项目,不得参加行业各类先进评比表彰。

 

第二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减分的处理)
依据信用记分结果,对物业项目负责人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一)项目负责人减分达到10分时,项目所在地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
(二)项目负责人减分达到20分时,企业注册所在地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
(三)项目负责人减分达到30分时,市、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议企业撤换该项目负责人,并扣减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5分。

 

第二十二条(纳入信用档案)
依据本办法征集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和信用评定分值,将作为社会法人和自然人信用档案一部分,录入市级社会法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自然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二十三条(信用信息公示)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结果通过信用信息平台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
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将通过镇江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开,作出的诚信“红黑名单”将通过“信用中国(镇江)”网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信用信息部门共享)
市信用管理部门根据镇江市信用信息共享要求,将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共享信息推送到镇江市市场监管平台,作为全市各行政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同时推送到工商部门管理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第二十五条(信用信息上报)
市信用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将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实时报送国家和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需要公示的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信用中国(江苏)”网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六条(守信联合激励)
守信的物业服务企业在适用本办法奖励措施的同时,由市信用管理部门推送到各金融机构,鼓励金融机构提高授信。

 

第二十七条(失信联合惩戒)
市各行政部门将依据镇江市失信联合惩戒的有关规定,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失信行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财政扶持、荣誉认定等方面进行限制。同时,由市信用管理部门推送到各金融机构,鼓励金融机构在金融融资中进行限制。

 

第二十八条(外埠企业管理)
总公司非本市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评定情况,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企业总公司注册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九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试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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