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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变现违法行为知多少,这些情况别做了

       进入2017年以来,全国各地对招投标领域的各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那些看似正规的招投标操作,其实都是违规违法行为,一旦出现这些情况,招投标行为就不合法,不仅要进行废标处理,责任人也会被依法处理。优质采招标投标平台为您总结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千万别再做了。

招标投标变现违法行为知多少,这些情况别做了

一、各种规避招标的行为

       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招标人排斥投标人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招标投标变现违法行为知多少,这些情况别做了

三、透露投标人信息行为

       依《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四、中标人转让中标项目、违法分包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不订合同、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合同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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