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招投标监管办法施行
根据州委、州政府要求,结合本州招标投标活动实际情况,恩施州政府修订《恩施州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经州政府法制办审定,州政府下发文件,决定从8月7日起正式施行。
与原《管理办法》相比,新《管理办法》主要亮点为:压实招标人的主体责任。招标人对项目进场、信息发布、开标、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等招标程序及有关事项进行明确,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明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及标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标准较原规定翻番,即施工、货物、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标准分别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提高到4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为提高招标工作效率,将施工、货物、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分别在3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全部下放到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扶贫项目的招标仍按原规定,全部下放到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
推行远程异地电子评标,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因素干扰。目前,进入州中心的水利施工项目电子评标进展顺利,住建、交通行业工程类项目电子评标的软硬件已于6月1日上线运行。
新《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厘清部门职责,加强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各有关部门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实行双向移送,打通“信息孤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