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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近日,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

       该《办法》主要针对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后,代理机构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无序竞争、胡乱操作、排斥外地代理机构等问题,从名录登记、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等多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管理措施。

       在名录登记方面,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名录信息全国共享并向社会公开的要求,杜绝了以往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代理机构设置多家分公司、重复提交登记资料等问题。

       在从业管理方面,对代理机构的基本条件、选择、委托代理协议内容、内控管理、政府采购信息报送等进行规范,解决了当前存在的一人代理公司、干预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等问题,将岗位间制衡机制、依法处理质疑何询问等内控管理要求纳入办法。

       在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方面,建立对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机制和监督检查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代理机构和监管部门相应的法律责任,完善了政府采购诚信体系。

       《办法》明确规定,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代理机构名录信息的真实性;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和执行情况;采购文件编制与发售、评审组织、信息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及评价情况;保证金收取及退还情况,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通知情况;受托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协助采购人组织验收情况;答复供应商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情况;档案管理情况;其他政府采购从业情况。

       《办法》规定,受到财政部门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等记录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停止代理业务,已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项目,尚未开始执行的项目,应当及时终止委托代理协议。已经开始执行的项目,可以终止的应当及时终止,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终止的应当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办法》强调,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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